1月19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修正案(草案)》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并删除了“7天晚婚假”的奖励待遇,这意味着如果草案获审议通过,我省将取消7天晚婚假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婚假只有3天。晚婚婚假拟取消,增加的60天产假拟不再以“晚育”作为条件。
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省形成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了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调整。
符合规定的所有夫妻享有158天基础产假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奖励待遇。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等条款,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修改后条款为,“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今后辽宁省内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将享有158天的基础产假。
为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符合规定的夫妻可自选生育时间
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
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不再需要持证明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条款。删除“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条款。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婚前无娃可生俩
草案提出,符合下列一个条件都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条件为“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仍可再生一个。
其他几种情况如下: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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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修正案(草案)》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并删除了“7天晚婚假”的奖励待遇,这意味着如果草案获审议通过,我省将取消7天晚婚假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婚假只有3天。晚婚婚假拟取消,增加的60天产假拟不再以“晚育”作为条件。
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省形成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了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调整。
符合规定的所有夫妻享有158天基础产假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奖励待遇。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等条款,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修改后条款为,“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今后辽宁省内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将享有158天的基础产假。
为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符合规定的夫妻可自选生育时间
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
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不再需要持证明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条款。删除“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条款。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婚前无娃可生俩
草案提出,符合下列一个条件都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条件为“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仍可再生一个。
其他几种情况如下: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